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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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