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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救火受傷是工傷嗎?

職工救火受傷是工傷嗎?

問:我的鄰居史某到當地的一家聯營企業工作,並與單位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有一天下班後,史某推著車子剛出廠門,就看到隔壁一家塑膠廠的倉庫內冒出濃煙,他意識到可能是倉庫著火了,由於兩家公司的廠房只有一牆之隔,如果火勢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繼續蔓延,將會危及到本單位倉庫材料的安全,後果將不堪設想。他隨即打電話報警,並放下車子翻過圍牆投入到了救火工作中。最終,大火終於被撲滅,保障了本單位倉庫的安全,但史某卻被嚴重燒傷。事後,史某要求按工傷處理,但廠方卻認為史某是幫塑膠廠救的火,應由塑膠廠負責,而塑膠廠卻認為,史某非本單位職工,不予辦理工傷。史某被燒傷後,雖然經過及時搶救,但傷勢仍很嚴重,目前還在家中繼續療養。兩家工廠互相推託,都不願意承擔這個責任。請問,像史某這種情況,屬不屬於工傷?大連市張先生。

答:你來信諮詢的問題是工人參與救火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為工傷。你的鄰居史某參與救火,維護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至於廠方提出的史某是為幫助塑膠廠救火而受傷,應由塑膠廠賠償問題,1996年原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㈠項對此作出了規定,即職工“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種情形下的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情況緊急;二是未經本單位領導安排;三是從事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受傷。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看,塑膠廠的火災有可能危及史某受雇單位存放材料的倉庫的安全,情況顯然十分緊急,史某未經單位領導安排就奮力救火,不僅及時撲滅了大火,而且保障了本單位材料倉庫的安全。史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其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受雇單位的說法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史某受雇的單位認為不構成工傷,史某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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