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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危險品貯存的要求

化學危險品貯存的要求

 

1.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貯存。

2.      受日常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分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3.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准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錶、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5.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7.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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