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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I綱領性檔參考(一)

導讀:ICTI綱領性檔,本檔須與《守則》、《附錄一:評定遵行情況的方法》、《附錄二:審核清單》和《附錄三:糾正措施計畫》配合使用.

ICTI綱領性檔

綱領文件
附注:本文件須與《守則》、《附錄一:評定遵行情況的方法》、《附錄二:審核清單》和《附錄三:糾正措施計畫》配合使用。審核員必須參閱國家法律行事,並按具體情況,採用當地政府的解釋、法令和附錄或補充(例如關於最低櫃子率差異的解釋、法令和附錄或補充)。
第1.0條   總則

1.a     本條集取受核工廠的基本資料,包括聯絡資料和可以從《北美工業分類制度-手冊》(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Manual)取得的“北美工業分類制度”編碼。《北美工業分類制度-手冊》是政府和整個經濟活動範疇�堜狾陴ㄦ~採用的分類制度,作為產業分類的依據。《手冊》的最新版本是1997,由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位址:5285 Port Royal Road,Springfield,VA22161,USA。訂購號碼:PB87-100012)經銷。受核工廠生產的主線產品如果沒有分類編碼,審核員可以參考《附錄二:審核清單》條文1e。

1.b     本條要求受核工廠提供一個公司組織簡圖。

1.c     本條要計算受核工廠在一歷年內最高和最低的員工人數。

1.d     本條提供關於受核工廠日常語言的資料,以便為審核工作班子編配適當人手。

1.e     本條要確定在受核工廠�堜珣q事的生產工序類型。

1.f      本條要求提供一份受核工廠樓層佈置略圖。

 

第2.0條   工作時數

2.1       受核工廠應當有權查閱有關國家/地區關於工作時數的當地法規。該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工作時數和加班工作的政策檔和/或程式檔。記錄該政策和/或程式檔的發佈日期。把政策所容許的工作時數同當地法規所容許的加以比較,確定工廠是否遵行標準的法律規定。把這兩個容許工作時數都記錄下來,作參照之用。還要比較法規的生效日期和政策檔的發佈日期,以確定現行的政策是否適切。

2.2       法定工作時數和受核工廠自定的工作時數應當公開標示和/或可供全體員工查閱。

2.3       應當用出勤卡或員工/管理層互相核實的記錄檔把每名非督導級工人所做的時數記錄下來。

2.4       加班工作應當出於自願,例如可以在辦理雇用手續的時候由工人簽認願意或同意做加班工作。加班工作規程應當文件化。

2.5       斷定工人每天和每星期最高工作時數。每天和每星期工作時數應當不超過法律規定和公司政策檔上的規定。如果沒有這方面的法定標準,一名工廠工人每星期工作時數不超過66小時。

2.6       斷定每月最高工作時數。每月加班工作時數應當不超過法律和公司政策檔所規定的。如果沒有法定每月工作時數上限,則本條不適用。

2.7       員工在每七天內有權休假一天。如果當地法律容許,本條不禁止工人在休息日自願加班工作。

2.8       員工身體有病不適,應當獲准病休。員工因病缺勤,合理做法是提交醫生簽發的便條,以資證明。

2.9       工人輪班工作,預期獲准每班享有一段足夠的主餐用膳時間。在正常的情況下,足夠的用餐時間是30分鐘;短於30分鐘的,廠方應當進一步解釋。預期工人獲准享有為如廁和喝水而設的私人小息時間。

 

第3.0條  工資與補償

 

3.1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當地法規中關於最低工資和工作補償的規定。工廠至低限度應當以當地法規所定的法定最低工資為最低工資。記錄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定最低工資。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工資和補償的政策檔和/或程式檔。記錄檔的發佈日期。把政策所容許的工資和補償跟當地法律規定的工資和補償加以比較,以核定政策所容許的工資和補償是否符合標準的法律規定。把兩者記錄下來,以資參考。

3.2       關於工資和補償的公司政策和/或程式應當有當地語言版本,並公開張貼和/或可供員工查閱。

3.3       由工廠發放的工資和補償應當符合當地關於常班工作和加班工作的法律規定。法律和政策檔的生效日期應當同工資和補償的發放記錄互相比較,以保證所記錄的資料在時間上是有效的。如果用計件工資率計付工資,員工的工資至低限度必須相等于按照正常最低工資率計算的工資。記錄現時的最低工資率。確定加班工作是否正常工作周的一部分,或核定在哪幾天加班。記錄有關細節。

3.4       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額應當依法代扣代繳。代扣代繳額應當悉數代繳到有關機構。代扣代繳項目可以包括例如稅款、退休金供款、養老金供款等等。

3.5       凡需要從工資中代扣代繳指定金額的和需要從工資中作其他扣減的,有關情況均應在員工受雇之前告知員工。查閱員工合同,核驗員工收閱和/或知悉工廠有關政策檔的簽認記錄,便可得知工廠是否已把這些情況告知員工。工廠的政策應當以當地法律規定為最低標準。

3.6       從工資扣減膳食住宿費必須是法律上容許的,而且必須是合理的。在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下,收取膳食住宿費超過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和獎金)50%的,應加以徹查。

3.7       公司給員工提供例如工人防護用品、制服、員工廠證等等物品,不得收取押金。如果員工遺失廠證或制服,或遺失其他物品而需要補領的,可以向有關有關收回重置費,但重置費不可超過成本。

3.8       應當給員工提供法律規定的福利。這些福利包括醫療保險、獎金、休假時間等等。調查所得細節須從詳記錄。

3.9       受核工廠應當對員工發放工資單,清楚列具工資總額,所做正常工時和加班工時,代扣代繳金額和扣減額。如果採用計件工資制計算工資,不妨把同工的法定最低工資連同計件工資率的細節資料一並列示。

3.10    員工應當定時活動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不應超過工作期之後30天。

3.11    工資應當以現金或當地銀行支票發放給員工,或者直接劃撥員工的銀行帳戶。


未達法定年齡的勞工

 

4.1

為資參考,斷定是否有強制就學年齡。把有關國家/地區的強制就學年齡記錄下來。

4.2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關於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的當地法律。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應當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最低年齡公約》的規定。查明有沒有有關尚未達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或強制就學年齡。如果當地法律最低就業年齡定為14歲,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關於發展中國家例外情況的條件在當地適用。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最低就業年齡的政策檔。把政策文件容許的年齡跟當地法律容許的年齡加以比較,斷定有關情況是否符合標準規定。把兩者記錄下來,以資參照。亦應當比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檔發佈日期,以確定現行政策是適切的。

4.3

如果沒有法定最低就業年齡,則以《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C138所定,最低就業年齡是14歲。

4.4

斷定受核工廠是否已就有關法律和/或政策同全體員工溝通,員工是否大致上瞭解這些法律和/或政策。可以接受的溝通方法包括向工人口頭介紹(受雇之前和/或之初)以及例如在佈告板上和在圖書室�堶戛i示。

4.5

挑選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輕的工人。查看他們的身份證,以核實他們的年齡。記錄這項資料。

4.6

未成年工是指超過最低就業年齡的工人,但當中以未滿18周歲者為典型。如果法律上對某些年齡的員工有工作限制,例如不准在重型機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間工作、不准加班等等,則應依從這些限制。

4.7

員工年齡的資料應保存在員工檔案。查看員工檔案和支援檔。比較員工的存檔記錄和他們的廠證。記錄檔案中所存用以核實員工年齡的資料類型。

強迫勞工

 

5.1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有關國家/地區關於強迫勞動的當地法律。記錄檔案中當地法律的生效日期。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政策檔支持《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不容使用強迫勞工的立場。記錄該程式檔的發佈日期。

5.2

工人應當是自願受雇的。查明是否沒有強迫勞工受雇于受核工廠。斷定對員工的行動自由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查明工人輪班時間屆滿後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工廠。斷定是否准許員工依照時間表享用餐休和/或小息。斷定是否准許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和禁止進出時間內進出宿舍。查明是否只為保安理由才派駐守衛人員。查明工人是否無須繳付不合理的押金或交出身份證;是否可以在合理通知期限屆滿後離職。查明受核工廠是否持有員工的身份證。斷定所持有的身份證是否原持證人自願交出的,是否會徇工人要求交還工人。隨機選出至少三名工人,查閱他們的身份證和員工檔案,斷定他們是否自願在現場出現。記錄所得資料。

5.3

受核工廠不應使用抵債勞工。斷定是否有工人因家屬欠債而訂立不合理的合同,或者因為家人受到重大財政牽連或巨額償付拖累,為償債務,被迫簽訂合同做違背本身意願的工作。

5.4

關於離職或終止合同的通知期,合理與否,應根據法律來界定;如果當地沒有這樣的法律,則以工資發放日的相隔天數決定。例如如果是每30天給工人發放一期工資,在離職日起有30天之前遞交的離職通知就是合理通知。

5.5

保安人員和監督人員不應威迫或嚇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業場地派駐保安人員,是為了防止未經許可的人或車輛擅自進出作業場地,並防止作業場地內發生盜竊事件。不應利用保安人員限制員工的限制的行動或強迫員工工作。

5.6

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使用囚工和把工序分包給監獄或使用囚工的設施的政策檔和/或程式檔,並根據該檔實行自我規限。比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檔發佈日期,以確定現行政策是適切的。記錄政策檔和/或程式檔的發佈日期。比較分包政策同受核工廠本身的政策中關於囚工的規定。記錄所得的細節。

5.7

受核工廠及其分包商的作業場地均不應使用囚工。核定工廠是否使用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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