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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19 16:36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佈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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