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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19 16:49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認定為工傷:
㈠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指定和同意的工作;
㈡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或安排,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
㈢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或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或者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
㈣在生產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造成職業病的(職業病種類、名稱按國家規定執行);
㈤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㈦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㈧因公、因戰殘廢並持原始殘廢證的軍人復員轉業後舊傷復發的;
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的負傷、殘廢或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㈠職工本人自殺、自殘、鬥毆、酗灑、蓄意違章作業等造成的;
㈡本人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
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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