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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19 17:03
企業無故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是違法行為,政府可以強制執行,社會保險機構應向企業發出書面繳費通知,企業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0日內必須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及利息;逾期仍未繳納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日加收繳費額2‰的滯納金。
企業因經濟困難確無能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應連同利息一併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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