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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19 17:11
所謂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它是財產保險合同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根據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 二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確定。依照第一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稱為定值保險:依照第二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稱為不定值保險。 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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