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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23 16:54
離職雇員及終止合作商控制程式 1.目的 本程式旨在控制離職雇員和終止合作客商進入我廠區,嚴格遵守C-TPAT有關控制非准許進入的要求。
2.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我公司所有離職人員(含辭工,自離,解雇)和已終止合作的客商(含供應商,承包商)。
3.工作職責 由安全經理負責策劃,由人事部、採購部配合保安部執行。
4.工作程式 4.1有雇員離職,人事部需記錄於《離職員工記錄表》,清晰注明離廠人員姓名、時間、原因(方式),並提供相關資料給保安部。 4.2有雇員辭工或被解雇時,雇員應將自己的廠服及工作帽交回給車間,財務部須先收繳其廠證才給予結算工資,然後憑安全經理簽發的《放行條》出廠,出廠時,行李包裹等須接受檢查。 4.3保安人員嚴密監視有自動離廠人員利用其未被收繳的廠證混入廠區,發現此類事件,可強行收繳其廠證,拒絕其進入。 4.4一般情況下,被解雇的員工是不可再次聘用;自動離廠和辭工的雇員亦須在最少三個月後才可被聘用。 4.5採購部應及時將因故終止合同的供應商,承包商和客戶的相關資料和資訊提供給保安部門,內容應當包括客商單位名稱,終止合同的時間,原因以及經常往來我公司和業務人員姓名等資料。(終止合同的客商的通知) 4.6保安部接採購部通知後,再有終止合同的客商要求進入廠取,可予拒絕。如屬確有需要,須征得安全經理同意憑其簽名的《放行條》方可進入。 5.相關檔 《放行條》 《離職員工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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