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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如何認定?區分方式與申報影響完整解析

完整說明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分類依據、各自涵蓋範圍與資料取得管道,解析認定差異對預設值、碳帳單與罰鍰的連帶影響,並整理企業可重複執行的落地做法與常見誤解。

結論先講: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差別不在數量大小,而在「排放發生在哪裡、由誰握有資料」。直接排放發生在受管制商品的生產設施內,製造端自己就有燃料與製程紀錄;間接排放發生在設施之外、由外購能源的生產過程帶入,資料得從外部供應端取得。兩類都必須納入申報,認定做得好壞會一路反映在預設值與碳帳單上。

一、定義與來源:兩類排放為什麼要分開認定

法源依據:母法與修法如何影響認定

分類依據來自《Regulation (EU) 2023/956》,制度把受管制商品的隱含排放拆成直接與間接兩類各自計算。其後的簡化與強化修法《Regulation (EU) 2025/2083》於2025年10月17日公布、10月20日生效,涵蓋資料蒐集、排放計算、核查規則與碳價抵扣申索,直接影響這兩類排放的申報資料要求。認定方式會隨配套規範調整,因此判定規則必須寫進境外生產商的監測計畫(Monitoring Plan),日後才有可比對的基準。

分類的實務意義:資料掌握者不在同一邊

把兩類排放分開,實質是讓「自己查得到」與「必須向外要」分開處理。直接排放的原始紀錄多在廠區內,來源是自用燃料與能源的消耗紀錄、製程量測資料;間接排放的原始紀錄在廠區外,來自外購電力或外購燃料的供應端。混在同一份計算裡,資料一旦退件就難以回頭補件,因此分開認定等於先把取得難度較高的一段標示出來,排定先做哪些工作。

二、核心要求拆解:各自涵蓋什麼、資料從哪裡來

直接排放:設施內產生的部分

涵蓋的對象是受管制商品在生產設施內直接產生的排放,包含設施內燃料燃燒所伴隨的排放,以及製程因化學反應或物料轉換而逸散的氣體。判定原則:排放源位於設施內、且由自己的生產活動產生,即列入直接排放。資料來源是廠內既有的用能紀錄、燃料採購與領用紀錄、批次產量與製程參數。

間接排放:外購能源帶入的部分

涵蓋的對象是在設施內被使用、但排放發生在設施外的能源所對應的排放,主要指外購電力與外購燃料在生產端產生的部分。判定原則是「使用地與排放地分離」:能源在廠內被消耗,排放卻發生在供應端。資料來源不在自己手上,須向電力或燃料供應商索取其排放資料,或採用具可追溯性的排放因子,並確認資料年度與供應型態是否與申報期間對得上。

為什麼這一段是出口商真正的難點

難點不在計算,而在取得。直接排放的資料由自己保管,缺的是方法;間接排放的資料握在外部供應端,缺的是管道、時程與版本一致性。對以電力為主要能源的製造基地而言,外購能源這一類的排放不能略過不計,一旦缺了可佐證的資料,制度上就會落到預設值基準,帳單基準因而跳高,改善空間只能從把資料做實來。

認定錯誤會怎樣:從資料一路傳到帳單

認定結果會被寫進年度申報並作為後續計算的基礎,因此認定一旦有誤,影響會往下傳遞,不會停在文件上。境外生產商須建立監測計畫、委辦第三方核查、提交排放資料,而核查機構須為經歐盟依Regulation (EU) 2018/2066認可之核查機構,兩者落差最後反映在申報數字能否被採信。若實際排放無法被證實而須依預設值計算,成本基準就不是工廠實際的排放水準。

三、常見誤解釐清:五個分類的直覺落差

  • 不是只有廠區內排出的才算:外購能源在供應端產生的排放同樣計入,兩類都要算。
  • 不是兩類可以挑一類申報:分開的是取得管道與資料負責人,不是可否省略。
  • 不是直接排放一定比較大:比重取決於各自的製程與能源結構,不能先行假定。
  • 不是有電費單就算完成:電費單是交易憑證,不是排放資料。
  • 不是內部分類工作而已:分類結果會進入監測計畫並接受第三方核查。

四、與相鄰概念的關係:邊界、監測計畫與碳盤查的分工

與核算邊界的分工

邊界回答「要算到哪裡」,直接與間接的分類回答「算到的部分怎麼歸類」。兩者是前後關係而非競爭關係,順序是先確定邊界,再對邊界內的段落做分類。實務上可以先就兩類各自需要的資料型態列出清單,再回頭確認邊界涵蓋到哪裡。

與監測計畫及第三方核查的關係

監測計畫決定資料怎麼蒐集與計算,第三方核查檢視數字有沒有依據。分類是監測計畫裡必須交代清楚的一項判斷,核查機構要能依同一套規則覆核,分類規則寫得夠不夠具體,會直接決定申報資料的耐用度。分工很清楚:分類回答數字屬於哪一邊,核查回答這個歸屬與數值站不站得住。

與碳盤查及查證的關係

碳盤查在台灣的定位不是認證:依ISO 14064-1無證書,只有查證聲明書,性質偏向企業內部的盤點與揭露。兩者可以共用既有的用能與產出紀錄,但產出物與使用情境不同,不宜直接把內部查證聲明書當作申報資料使用。

五、企業落地要點:把認定變成可重複執行的作業

認定若只存在於同仁的腦中,每換一條產線就要重講一次,錯誤率必然高。落地可以拆成以下幾個動作:

  • 先做分類盤點:把每條產線的排放來源分成「設施內產生」與「外購能源帶入」兩欄,註明資料來源與負責人。
  • 把對外索取提前啟動:外購能源資料須向供應端提出,取得時間不可壓縮,宜與廠內用能盤點同步進行。
  • 資料版本要能對上年度:申報年度、供應端資料年度與因子版本要一致,避免不同年度數字混用。
  • 把判定規則寫進監測計畫:哪些排放歸哪一類、用什麼資料認定、資料不足時如何處理,都先寫清楚。
  • 留下判斷軌跡:為什麼某段算直接、某段算間接,寫成可追溯的說明,制度調整時才能回頭比對。
  • 與進口端對齊口徑:同一批商品在廠端與進口端看到的分類要一致,避免申報時才發現落差。

六、常見問題

問:這項制度的直接排放,範圍只限廠區內排出的部分嗎?

不單看「排在哪裡」,還要看排放源是不是自己的生產活動所產生。燃料在設施內燃燒、製程反應逸散的氣體屬於直接排放;能源在設施內被使用、排放發生在供應端的部分則列為間接排放。兩類都納入申報,差別在資料來源與取得管道。

問:外購能源的排放資料要向誰索取,要不到時這項制度怎麼處理?

要向提供該能源的供應端索取,形式可包含其排放資料或具可追溯性的排放因子,索取時一併確認資料年度與供應型態。若無法取得可被佐證的實際資料,這一段就會依預設值計算,成本基準不會等於實際排放水準。台灣目前對這項制度尚無本土抵減機制,原產國碳價抵扣在實務上多半無法適用,因此這一段的資料品質對帳單影響相對更大。

問: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比重差很多,對申報結果有什麼影響?

影響在於哪一段的資料缺口會被預設值取代,進而改變整體數字。比重取決於各廠的製程與能源結構,不能先行假定;把兩類分開計算與管理,才能知道缺口落在哪一段。申報數字能否被採信,也取決於監測計畫是否把分類與資料來源寫清楚。

問:認定做錯時,這項制度的成本與責任會落在誰身上?

責任有兩層。境外生產商不是法定申報義務人,但須建立監測計畫、委辦第三方核查、提交排放資料,認定錯誤會先反映在自己提交的資料能否通過核查;真正的申報義務與財務責任在進口商,授權申報人是經核准後才取得申報資格的角色。正式期起,未取得授權而超額進口會涉及每噸隱含排放300至500歐元的罰鍰(標準罰鍰的3至5倍,超額比例不超過10%時可酌減)。

如果您想先確認自家輸歐品項的直接與間接排放分別落在哪一段,或需要一份能交給能源管理與採購部門使用的分類對照表與資料索取清單,歡迎與我們聯繫,由專人協助盤點資料缺口並整理成可重複執行的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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