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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2-02-10 16:11
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3]64號文規定,環境監察機構應要求所轄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一切排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填報排汙申報登記表,各地可根據轄區內的情況用一至兩年的時間,先重點後全面開展申報工作。明年2月必須完成重點污染源軟體上報工作。重點污染源範圍與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一致,每年根據轄區的排汙單位變化情況進行調整。具體包括: (1)以所有污染源(包括已開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 排汙申報登記資料為總體,按個體單位排汙量大小降冪排列,篩選出的占排汙總量85%以上的單位。篩選項目為國家重點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塵、粉塵、固廢產生量等,只要其中有一項被篩選上,就納入重點污染源名單。 (2)具備下述情況之一的,也納入重點污染源名單: ①汙水處理廠(場)、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火力發電廠; ②排放廢水中有重金屬類有害物質的排汙單位; ③產生危險廢物的排汙單位。 ④下級的重點污染源名單必須包括上級重點污染源名單中位於本轄區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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