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2-02-10 16:47
哈爾濱市某制藥廠女職工岳某,於1996年參加工作,並與該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2000年2月嶽某生小孩,並按照廠�堻W定休產假4個月。當她上班時,原來的崗位已經被別人頂替,本部門領導不予安排工作。嶽某認為,自己與工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規定休產假,單位現在不安排工作,就等於終止勞動合同。她多次找有關領導要求上班。但是,廠�堣@直沒有安排她的工作。嶽某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於2000年12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職工工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該廠雖然沒有解除與嶽某的勞動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職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質是和解除勞動合同是一致的。因此,應予以糾正。
結論:企業撤銷不安排嶽某工作的決定
企業恢復嶽某的工作。
本文發自未知,轉載請寫明出處,文章編輯:admin
更多請查看驗廠實戰
友情提示:
首頁 | 聯繫我們 | 人才招募
Copyright 2010-2030 TRANWI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