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24 16:46
未達法定年齡的勞工-強迫勞動-紀律常規
未達法定年齡的勞工
4.1 為資參考,斷定是否有強制就學年齡。把有關國家/地區的強制就學年齡記錄下來。
4.2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關於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的當地法律。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應當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最低年齡公約》的規定。查明有沒有有關尚未達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或強制就學年齡。如果當地法律最低就業年齡定為14歲,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關於發展中國家例外情況的條件在當地適用。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最低就業年齡的政策檔。把政策文件容許的年齡跟當地法律容許的年齡加以比較,斷定有關情況是否符合標準規定。把兩者記錄下來,以資參照。亦應當比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檔發佈日期,以確定現行政策是適切的。
4.3 如果沒有法定最低就業年齡,則以《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C138所定,最低就業年齡是14歲。
4.4 斷定受核工廠是否已就有關法律和/或政策同全體員工溝通,員工是否大致上瞭解這些法律和/或政策。可以接受的溝通方法包括向工人口頭介紹(受雇之前和/或之初)以及例如在佈告板上和在圖書室�堶戛i示。
4.5 挑選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輕的工人。查看他們的身份證,以核實他們的年齡。記錄這項資料。
4.6 未成年工是指超過最低就業年齡的工人,但當中以未滿18周歲者為典型。如果法律上對某些年齡的員工有工作限制,例如不准在重型機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間工作、不准加班等等,則應依從這些限制。
4.7 員工年齡的資料應保存在員工檔案。查看員工檔案和支援檔。比較員工的存檔記錄和他們的廠證。記錄檔案中所存用以核實員工年齡的資料類型。
強迫勞工
5.1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有關國家/地區關於強迫勞動的當地法律。記錄檔案中當地法律的生效日期。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政策檔支持《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不容使用強迫勞工的立場。記錄該程式檔的發佈日期。
5.2 工人應當是自願受雇的。查明是否沒有強迫勞工受雇于受核工廠。斷定對員工的行動自由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查明工人輪班時間屆滿後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工廠。斷定是否准許員工依照時間表享用餐休和/或小息。斷定是否准許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和禁止進出時間內進出宿舍。查明是否只為保安理由才派駐守衛人員。查明工人是否無須繳付不合理的押金或交出身份證;是否可以在合理通知期限屆滿後離職。查明受核工廠是否持有員工的身份證。斷定所持有的身份證是否原持證人自願交出的,是否會徇工人要求交還工人。隨機選出至少三名工人,查閱他們的身份證和員工檔案,斷定他們是否自願在現場出現。記錄所得資料。
5.3 受核工廠不應使用抵債勞工。斷定是否有工人因家屬欠債而訂立不合理的合同,或者因為家人受到重大財政牽連或巨額償付拖累,為償債務,被迫簽訂合同做違背本身意願的工作。
5.4 關於離職或終止合同的通知期,合理與否,應根據法律來界定;如果當地沒有這樣的法律,則以工資發放日的相隔天數決定。例如如果是每30天給工人發放一期工資,在離職日起有30天之前遞交的離職通知就是合理通知。
5.5 保安人員和監督人員不應威迫或嚇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業場地派駐保安人員,是為了防止未經許可的人或車輛擅自進出作業場地,並防止作業場地內發生盜竊事件。不應利用保安人員限制員工的限制的行動或強迫員工工作。
5.6 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使用囚工和把工序分包給監獄或使用囚工的設施的政策檔和/或程式檔,並根據該檔實行自我規限。比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檔發佈日期,以確定現行政策是適切的。記錄政策檔和/或程式檔的發佈日期。比較分包政策同受核工廠本身的政策中關於囚工的規定。記錄所得的細節。
5.7 受核工廠及其分包商的作業場地均不應使用囚工。核定工廠是否使用囚工。
紀律常規
6.1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所在國家/地區關於紀律常規的當地法律。尤其在防止有人作出精神虐待和身體虐待行為等方面,受核工廠必須有一套有關的程式檔。該程式至低限度應當處理罰款、正式警告程式、終止合同的依據、關於不可接受的行為的指引、對不可接受的行為採取的適當紀律行動,以及包括調查方式和根據調查結果採取行動在內的投訴程式。
6.2 斷定是否就紀律程式同全體員工溝通,是否所有員工已對程式大致上瞭解。可以接受的溝通發放包括在員工受雇之前和/或之初向工人口頭介紹,以及例如在佈告板上和圖書室�堮悜戛i示,或寫入員工手冊,供員工隨時查閱。
6.3 不應使用體罰和武力威迫。任何口頭上的傷害或有可見痕跡的傷害,都應當通過翻查紀錄或用其他客觀證據加以確證/調查。
6.4 工廠不容許有人作出任何恫嚇行為。例如令人產生驚恐、感到受辱或受欺負的動作、粗暴言詞、身體接觸,均屬不可接受的行為。觀察管方與下屬之間和工友與工友之間相處的情況。
6.5 採取紀律措施,必須按照正常的管理規程。不應使用保安人員向工人採取紀律措施。查閱保安人員合同,以瞭解規程賦予他們的職責。同保安人員面談他們的職責。斷定誰人負責執行紀律,瞭解他們的責任範圍。
6.6 紀律罰款必須是法律上容許的,並無違背工廠的政策,而且是合理的。如果受核工廠曾經使用罰款作為處分,審核員應當記錄罰款金額和有關的犯規事項。罰款金額如果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應當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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