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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27 17:27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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