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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28 16:45
福建某皮件廠女工邱某,1993年11月與該廠簽定5年勞動合同。邱某於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間花費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1470元。而廠�堻W定生育費用採取包乾的辦法,一次性 付給邱某2000元。邱某認為2000元的標準太低,加上生育津貼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廠�婸{為企業女職工多,不能負擔太多的生育費用,只能實行包乾的辦法。況且,邱某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為此,邱某于1998年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廠�堿馬銙蠷P全部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分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部管理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應該負擔邱某的生育醫療費用,並支付其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不能採取包乾的辦法。
結論:企業撤銷生育費用包乾的辦法
企業支付邱某生育津貼1984.5元,報銷醫療費用1470元,共計34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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