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29 16:05
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
1. |
自由選擇職業 |
|
|
|
1.1 |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 |
|
|
1.2 |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檔交予雇主保管。雇員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後﹐可自由離職。 |
|
2. |
遵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
|
|
|
2.1 |
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或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
|
|
2.2 |
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採取開放態度。 |
|
|
2.3 |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並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
|
|
2.4 |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雇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管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
|
3. |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
|
|
|
3.1 |
雇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雇主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儘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
|
|
3.2 |
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並將資料存檔。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
|
|
3.3 |
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
|
|
3.4 |
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並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
|
|
3.5 |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
|
4. |
不可雇用童工 |
|
|
|
4.1 |
不可招聘童工。 |
|
|
4.2 |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畫﹐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兒童〞及〞童工〞兩詞之定義參附件。 |
|
|
4.3 |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
|
|
4.4 |
上述政策及程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
|
5. |
基本生活工資 |
|
|
|
5.1 |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並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餘﹐以供零用。 |
|
|
5.2 |
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並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
|
|
5.3 |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檔。 |
|
6. |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
|
|
|
6.1 |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並以保障較大者為准。 |
|
|
6.2 |
在任合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並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願性質﹐每週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
|
7. |
不可歧視雇員 |
|
|
|
7.1 |
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
|
8. |
正常勞資關係 |
|
|
|
8.1 |
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係為基礎。 |
|
|
8.2 |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係的學徒訓練計畫﹐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 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係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
|
9. |
嚴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
|
|
|
9.1 |
嚴禁雇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受到身體虐待的威脅﹐性騷擾﹐或其他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
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僅為最低標準﹐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絕超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准。
本文發自未知,轉載請寫明出處,文章編輯:admin
更多請查看驗廠知識
友情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