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2-01-0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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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某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程式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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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與處理管理程式 |
文件編號 |
JD-ICTI-P-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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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日期 |
2005-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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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版 次 |
A0 |
管控狀態 |
受 控 |
頁 次 |
第2頁共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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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修訂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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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
修訂理由與內容簡述 |
修訂日期 |
擬定 |
審核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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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妥善處理事故, 積極採取預防措施, 防止傷亡事故。
2.範圍
本規定適合於公司一切事故的處理。
3.定義
3.1本規定所稱事故,是指因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導致人員受傷或可能受到傷害,迫使原來的行為或狀態暫時或永久停下來出乎意料之外的事件。
3.2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公司勞動過程中,或公司安排的外勤事務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程式
4.1事故的報告
4.1.1首先各部門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杜絕,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
4.1.2事故發生後,首先搶救受傷者,並迅速採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擴大,防止二次災害。
4.1.3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人事行政部、社委會及總經理。
a、輕傷事故由行政總監、安全主任察看後方能解除現場。
b、重傷(1-2人)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察看現場後方能解除現場。
c、重傷3人或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勞動部門、總工會、公安、檢察等上級主管部門察看現場。
4.1.4根據意外事故大小,決定是否上報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
部門。
4.2 事故調查
4.2.1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4.2.2一般事故(輕傷或輕微損失事故)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調查,制定整改及預防措施,並完成《意外事故報告》,交行政部審查,再交管理層審核.
4.2.3嚴重事故(重傷或損失較大的事故), 由本部門、行政部及安委會有關人員參加
事故調查。若發生死亡或特大事故應由勞動部門、社會保險部門及公安部門組
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2.4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確定事故責任者;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或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2.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 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3 事故處理
4.3.1 無論事故大小,均應認真處理, 如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怠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3.2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部負責監督。
4.3.3 事故中如發生工傷,應先搶救傷者,立即送傷者到醫療室或打電話到醫療室,同時電話或口頭告知行政部,傷勢嚴重時,可叫廠車送醫院或打急救電話120.所有到醫院治療的工傷行政部均應查看其是否買了工傷保險,如已買應立即向社會保險局報告,並準備所有相關的有效資料,以獲取社會保險局應負擔的部分治療費.
4.3.4在醫療室治療的工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公司承擔,並將傷者簽名醫療收費單連同工傷證明交財務部.如工傷須留院治療時,全部事宜由行政部統一安排,根據需要,可安排傷者的親戚,朋友或工友到醫院照顧,並告知其部門主管.出院後,通知護理人回工廠上班,傷者再根據醫生開的休息時間,通知部門主管及本人上班時間.
4.3.5住院治療的傷者及護理人在留院期間(含傷者休養期)的工資由公司按東莞市標準工資計付給該員工.如遇特殊情況,由公司與員工按有關法律協商解決.
4.3.6對事故責任人及所有員工進行教育,作相關培訓,以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4.3.7所有事故,無論大小均應記錄於《意外事故報告》,並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將
分析結果及建議報告給管理層,以方便公司更好地制定方針、政策、制度及計
劃等.
5.參考文件
5.1《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程式》
5.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6.支援檔
6.1《意外/倖免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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