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2-01-05 16:38
驗廠要人權方面要準備什麼資料?
一、 自收選擇職業
1.1.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檔交予雇主保管。雇員給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後,可自由離職。
二、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2.1.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或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採取開放態度。
2.3.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並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雇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管道。而非採取阻擾態度。
三、.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1.雇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雇主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儘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的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並將資料存檔。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並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3.5.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託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不可招聘童工。4.2.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畫,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直至長大成人。“兒童”及“童工”兩詞之定義參附件。4.3.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4.4.上述政策及程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並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餘,以供零用。5.2.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騁用條件,並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5.3.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檔。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並以保障較大者為准。6.2.在任何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並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日,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願性質,每週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雇員。
7.1.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係。
8.1.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為基礎。8.2.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係的學徒訓練計畫,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係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9. 嚴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9.1.嚴禁雇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受到身體虐待的威協,性騷擾,或其他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他形式的恐嚇。本守則條文內所列,僅為最低標準,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絕超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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