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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勞動者休假權利如何從虛走向實

時評:勞動者休假權利如何從虛走向實

時評:勞動者休假權利如何從虛走向實
    假日制度改革的積極宣導者———清華大學假日改革課題組負責人蔡繼明教授近日在接受專訪時說,黃金周並不是長久之計,如條件成熟,十一長假也有取消的必要。

    蔡教授的此番言論,立即給自己招來了“炮火”,短短幾天,有關“十一黃金周”存廢的爭論已經充斥了各大報紙和網站的版面,而民眾幾
乎是一邊倒地持反對態度。

    在我看來,民眾的態度之所以如此激烈,與其說是他們缺乏包容心,不如說是反映了一種心理———“十一黃金周”是民眾休假權的最後一個剛性保障,一旦真的被取消,對他們來說,假期就真的成了鏡中花、水中月,再想得到就不那麼容易了。


    普通勞動者的休假權要想得到保證,應該具備這樣兩個條件:一是這種權利應該是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賦予的權利;二是應該有一種社會力量能夠確保這種權俐落到實處,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這樣一種力量,即便法律、法規的規定再明確,那也不過是一種虛設的權利,而不是真實的權利。

    就第一個條件而言,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從2008年1月1日起,《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按照條例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第3條更是具體而明確地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顯然,如果這個《條例》能夠不折不扣地被落實,那蔡繼明教授的建議根本就不可能引起如此激烈的反應,因為任何一位有一年以上工齡的勞動者,均可以每年享受一個至少7天的帶薪假期(加上週末),在這樣的情況下,“十一黃金周”也就不再具有決定性意義,甚至會對勞動者自由選擇休假時間構成一種妨礙。

    問題的吊詭之處在於,儘管《條例》的規定毫無含糊之處,但實際上,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卻並沒有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即使在實行這一制度的單位中,許多職工也常常享受不到帶薪年休假的待遇,至於人數最多的農民工,他們往往連最基本的勞動條件還得不到保障,“帶薪休假”就更是一種奢望了。

    所以現在的關鍵是第二個條件不具備。儘管《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但在目前許多地方政府都把GDP的增長看得無比重要,以至於普遍實行“親商”政策的情況下,政府很難有積極性“主動進行監督檢查”,而如果職工通過投訴甚至訴訟的方式來落實休假權的話,不僅成本過高,而且很可能還要付出飯碗被砸的代價。而事實上,在落實勞動者休假權的問題上,惟一能夠起決定性作用的力量就是工會,“條例”也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休假權的普遍實現,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意味著勞動者福利的增加和企業利潤的減少,所以在本質上,這是一個利益博弈問題,而只有力量的平衡才能導致利益的平衡。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是不是存在著能夠有效保障職工權益,不依附于企業老闆的工會?如果是,則休假權就是實的,反之,就仍然是一種“紙上的權利”,休假也就只能靠“黃金周”這樣的剛性措施來獲得一個最低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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