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

您現在的位置:主頁 > 驗廠諮詢 > 法規介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18|31|32|9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18|31|32|96條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九十六條
 
 廠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上一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
下一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

友情提示:

上海超網作為驗廠咨詢品牌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以“優質的服務,專業的輔導”成功的輔導全國各地的眾多大、中、小企業順利通過了驗廠。選擇超網您就選擇了成功,選擇了放心! 全球經濟復蘇的今天,搶先壹步,不要猶豫,通過驗廠,讓您外貿訂單接不停!誠邀上門洽談業務,見證實力!

首頁 | 聯繫我們 | 集團介紹 | 人才招募 | 

上海超網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攜勝集團成員企業)

Copyright 2010-2011 TRANWIN A 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銀翔路655號

電話:0086-21-51029391

郵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