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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

2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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