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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19 16:38
目前,我國職工生育待遇有兩種解決辦法:
一是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管理。其法律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覆蓋範圍包括我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具體待遇標準,按照同年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執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院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是生育保險辦法。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此種辦法的核心是實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和婦女平等就業。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管理,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經辦。具體辦法是,企業不論男女職工比例多少,按照統一費率(最高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參保單位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險覆蓋範圍主要是城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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