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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2-19 16:39
在推進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妥善解決好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勞動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和衛生部於1999年9月聯合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城鎮職工的計劃生育手術費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2號),根據《通知》精神,已經建立職工生育保險的地區,參保單位元職工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沒有建立職工生育保險的地區,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可以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參保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仍由原管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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