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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簡介與適用範圍:2026年正式期有哪些商品與情境適用?完整總覽

完整整理CBAM的制度定位、受管制商品六大類與50噸微量豁免門檻、四種適用角色與不適用的情境,以及從申報到清償的階段與關鍵時程節點,供台灣廠商判斷自身適用性。

CBAM是歐盟針對進口商品設立的碳成本清償機制,2026年1月1日已進入正式期。對台灣廠商而言,真正需要先釐清的不是這套機制如何運作,而是自家產品與供應鏈究竟落在管制範圍內,還是落在門檻之外。本文從制度定位談起,一次整理受管制商品、適用主體與角色分工、不適用的情境,以及從申報到清償的完整階段與關鍵時程,讓您在投入資源之前先有一張清楚的全景圖。

一、制度定位:把碳定價延伸到進口邊界

從Regulation (EU) 2023/956談起

CBAM的母法是《Regulation (EU) 2023/956》。2023年10月1日啟動的過渡期只要求申報、不要求實質付費,2026年1月1日才正式開始清償碳成本;期間經過《Regulation (EU) 2025/2083》的簡化與強化修法,該法規於2025年10月17日公布、10月20日生效,屬於Omnibus I簡化方案的一環。從制度定位來看,這套機制的核心作用是把碳定價的邏輯延伸到進口邊界,讓境內生產與境外生產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時具備可比較的碳成本基準,而不是另一套獨立的關稅制度。

對台灣出口商而言,制度定位有兩個實務意涵。其一,台灣目前沒有對應的本土抵減機制,原產國碳價抵扣在實務上多半無法適用,因此多數情況只能依預設值計算,成本規劃應以這個情境為基準。其二,機制目前管的是產品「進入歐盟邊境」這個動作,尚未全面延伸到所有含受管制成分的終製品;下游擴張仍在規劃階段,不宜先行假設適用。

兩個核心概念:隱含排放量與碳帳單

判定自身是否受影響,會反覆用到兩個概念。第一個是隱含碳排放量,指產品整段生命週期的排放,從原料開採、原料輸入、製程到成品輸出都納入,不只計廠區內直接排出的部分;第二個是碳帳單,是把這些排放換算成金額後形成的負擔。兩者的順序是先有排放量,才有帳單金額,而帳單金額決定之後要清償多少。理解這條順序,就不會把碳帳單誤認為進口關稅的稅基。

這兩個概念之所以關鍵,是因為它們同時決定成本高低。經核查後成立的實績帳單,反映的是廠商自身的製程效率;而在缺少可核查資料時採用的預設值,基準較不利。換句話說,適用邊界能不能守住,取決於公司手上的資料是否足以支持實績申報。

二、適用範圍:哪些人、哪些商品、哪些情境

受管制商品:六大類與數量門檻

受管制的商品固定為六類:水泥、鋼鐵(含鐵與鋼)、鋁、化肥、電力與氫。判斷時要回到官方附件所列的商品範圍與相對應的商品編碼,不能只看產品名稱或產業別名;同一種外觀的零件,落在不同類別時可能分屬管制與不管制兩邊。商品清單之外,還有一道數量門檻,也就是微量豁免。

依《Regulation (EU) 2025/2083》,50噸微量豁免採單一重量門檻:同一名進口商在同一個日曆年進口鋼鐵、鋁、化肥與水泥四類商品的淨重累計不超過50噸,即豁免申報、繳交證書與其餘全部義務。這個門檻採累計制,一旦年度內已超門檻,該年度全部進口商品,包含超門檻之前的部分,都必須完整履行義務,因此不能把一年拆成數個批次分別判斷。電力與氫不適用這道重量門檻,原因是其進口量、貿易型態與排放強度差異過大,納入會需要複雜調整。

適用主體:四種角色各負其責

適用對象可分成四種角色,責任歸屬各不相同。進口商是法定申報義務人,向歐盟進口受管制商品者都負有申報責任;授權CBAM申報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則是經核准後可代表進口商辦理申報的身分,進口商若要自行申報,就必須具備這項資格,門檻以上的進口商若未取得資格而照樣超額進口,即落入罰則的適用範圍。

境外生產商(operator)不是申報義務人,但必須建立監測計畫、委辦第三方核查並提交排放資料;核查機構(verifier)則須是經歐盟依Regulation (EU) 2018/2066認可的機構。對台灣廠商來說,即使自身不是申報義務人,也要配合歐盟進口商提供可核查的資料,這一點往往直接決定最終帳單金額。

不適用的情境:三種要先排除

有三種情境必須先排除。第一種是量能低於門檻的進口商,鋼鐵、鋁、化肥與水泥四類合計未達50噸時可援引微量豁免,但門檻是累計計算,且只涵蓋這四類商品。第二種是想用原產國碳價抵扣降低帳單金額,台灣目前沒有本土抵減機制,這條路在實務上多半走不通。第三種是含受管制成分的終製品是否直接適用,目前答案是尚未全面適用,向下游產品擴張的立法提案仍處於規劃階段。

三、完整流程概覽:從申報到清償的階段

四個階段:境外端、申報、購證、清償

從商品進口到完成清償,流程可以切成四段。先是境外端,生產商建立監測計畫,取得核查機構確認的排放資料。接著是申報,進口商或授權CBAM申報人向歐盟提交年度申報。再來是購證,依申報的排放量購買相應數量的CBAM證書。最後是清償,把已購買的證書於年度結束前交回,完成繳交。前一段的產出是後一段的輸入,任何一環缺漏,帳單就會落到預設值或罰則上,而預設值通常不是廠商想要的結果。

年度節奏與關鍵時程節點

申報端的節奏已被《Regulation (EU) 2025/2083》調整過。年度申報截止日延後至次年的9月30日,為資料整備與查證留下較寬裕的時間;季度購證比例則由原本的80%下調為50%,清償壓力被分攤得較為平緩。對廠商而言,實務上要把這兩個節點與內部的資料截止、核查排程對齊,而不是等到截止前才啟動。

把節點排出來會更清楚。以年度為單位,廠商要處理的是年度開始後的資料整備與核查安排、期中依規定比例購買證書、年度結束前的證書交回,以及次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申報。另外,門檻並非固定不變的數字,歐盟委員會每年都會審查其合理性,確保制度仍覆蓋至少99%的隱含排放量;也就是說,今年算得過門檻,明年不保證一樣過得去。

四、關鍵要求速覽

文件與資料類

  • 監測計畫:境外生產商須建立,是後續申報資料的基礎
  • 第三方核查:由經Regulation (EU) 2018/2066認可的核查機構執行
  • 排放資料:涵蓋原料開採、原料輸入、製程到成品輸出的整段生命週期
  • 申報與購證的對應:申報的排放量決定購買的證書數量,兩者須一致
  • 授權資格:自行辦理申報者須取得授權CBAM申報人資格

時程類

  • 年度申報截止:次年9月30日
  • 季度購證比例:50%
  • 門檻判定週期:以每一個日曆年的淨重累計為準
  • 門檻年度審查:歐盟委員會每年檢視其合理性,維持至少99%的隱含排放量覆蓋

注意事項類

  • 門檻是累計制而非分批制:年度內一旦超門檻,全年所有進口都要完整履約
  • 微量豁免只涵蓋鋼鐵、鋁、化肥與水泥:電力與氫不適用該重量門檻
  • 缺資料就會用預設值:預設值基準較不利,且屬於沒有資料的結果,而非企業實績
  • 未取得授權而超額會被計罰:歐盟對超額部分按每噸隱含排放量課以罰鍰,超額比例不超過10%時罰鍰可酌減
  • 規劃中不宜預設:向下游產品擴張與反規避措施仍在提案階段,適用範圍尚可能變動

五、常見問題

問:判斷自己是否受影響,順序應該怎麼排?

先看商品是否落在受管制清單,再看年度進口量是否觸及門檻,最後確認自身角色與文件準備。商品判斷依官方附件與相應編碼,數量判斷依每一日曆年的淨重累計,兩道關卡都走過,才真的需要投入資源。

問:只有零星出口,是不是完全不用管?

不能一概而論。鋼鐵、鋁、化肥與水泥四類商品未達門檻時可援引微量豁免,但門檻是累計制,且電力與氫不適用重量門檻。判斷之前,仍須先確認自己的商品類別與整年度貿易量。

問:台灣有沒有可以申請抵減的管道?

目前沒有對應的本土抵減機制,原產國碳價抵扣在實務上多半無法適用,因此多數情況必須依預設值計算。規劃成本時宜以預設值為基準情境,實際申報則以可核查的實績資料爭取較合理的帳單。

問:正式期才剛開始,是不是可以等下一次修法再準備?

不宜。過渡期累積的資料品質會直接反映在正式期的申報結果上,而門檻每年審查、適用範圍也仍有向下游擴張的規劃在進行。今天就把監測計畫與資料基礎建立起來,成本通常比事後回溯整理要低。

若想先釐清自家產品與供應鏈在管制範圍內的位置,或評估資料整備與核查排程的時程安排,歡迎與我們聯繫,由專人協助盤點您的適用條件與準備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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